离婚后给付抚养费可否附加条件

发布时间:2024-02-16 点击:107
离婚后给付抚养费可否附加条件
离婚后在双方协商一致或经人民法院判决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附条件给付抚养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费支付期限、支付金额、支付方式等问题由双方协议,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给付抚养费可否附加条件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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