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在确定自己的收益为不当得利的时候,也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去进行认定的,如果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时候,也是可以进行协商的那么不当得利之债如何认定?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不当得利之债如何认定
不当得利之债是债的种类之一。因无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而产生的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一)必须是一方受益。
(二)必须使他方受损。
(三)受益和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受益必须是无法律上的根据。
不当得利之债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因对方没有合法根据的行为而遭受损失的人。债务人则是不当得利的受益人。既可能是行使不当得利的人,也可能是其继承人,还可能是第三人。受益人在履行返回义务时,以返还原物为原则,如果原物返还已不可能,则应偿还其价额。返还利益包括返还原物所生孳息。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特征
(一)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二)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三)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后果
(一)在不当得利之债中,不当得利人为债务人,负与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遭受损失的人为债权人,他享有不当得利返还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二)不当得利之债的客体是返还所受利益的给付,在给付方式上,因利益形态的不同;
(三)不当得利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和受损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四)债权人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债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所得的不当利益。当利益不存在时,有权要求返还价金。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不当得利定义】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2、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3、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第九百八十六条 【善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免除】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第九百八十七条 【恶意得利人返还义务】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第九百八十八条 【第三人返还义务】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三、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一)一方面取得财产上的利益
取得财产上的利益,是指因一定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成立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首要条件,若仅致他人损害,而自己并未获得利益,即使负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利益,既包括财产的积极增加。财产的积极增加,是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失,使财产范围扩大,如取得所有权、知识产权、所有权上负担的除去等;财产的消极增加,是指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所产生的利益,如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实际上等于增加了财产。
(二)他方受有损失
指因一定的事实,使他人的财产总额减少。若仅有一方获利而无他方受损,则不能构成不当得利。此处的损失,既包括财产的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减少。财产的积极减少,是指现存财产的减少。财产的消极减少,是指财产本应增加而未能增加。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必须一方是无法律根据上的受益,另一方遭受损失,且两方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不当得利之债如何认定及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还有法律方面的问题有待解决,欢迎来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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