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与对方进行交易或者达成某项事项的时候,一般都是会选择签订合同,因此,我们可以去了解合同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合同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后,要约人取消要约从而使要约归于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且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二、合同撤销的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
第一、在合同存在以下情况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
在订立合同时产生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请求撤销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被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在以上两种情况,一方当事人可请求撤销合同。
第二、撤销合同必须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请求,即合同一方主体打算撤销合同的,必须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审理后,由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是否符合撤销条件,符合条件才能裁决撤销合同。
第三、撤销合同除了符合上述条件和方式外,还有一点特别重要的需要提请大家注意的是,撤销合同必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撤销情况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请求撤销合同。否则即使符合上述条件,超过1年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合同主体将不再享有撤销权,无权请求撤销合同。
三、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中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消。包括以下几类: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二)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因欺诈订立的合同
(四)因胁迫订立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的合同
(六)效力未定的合同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合同要约的撤销及特殊情形有哪些的相关知识,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得知对于双方约定的事项,一方因个人因素,从而取消了要约的情形,会导致合同要约无效等等。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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