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24-02-24 点击:115
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
股东出资纠纷的诉讼主体如下:1、如果是公司起诉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诉讼主体是股东和公司;2、如果是其他股东起诉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是其他股东与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股东出资纠纷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国庆期间上班只调休没有三倍工资吗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受让方不给钱怎么办
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文件
私卖汽油怎么判刑
诉讼标的的作用是什么
非法集资和诈骗哪个重
民事案件判决具体执行期限
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过期了要罚款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