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
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1、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2、夫妻已签订离婚协议并对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3、双方是自愿离婚的,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行政程序登记离婚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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