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不做交接造成损失应由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4-03-03 点击:62
辞职不做交接造成损失应由谁担责
辞职不做交接,造成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担责。如果是单位不做交接的,则员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改正,并可要求单位赔偿本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如果是员工不做交接的,则损失由员工负担。辞职不做交接造成损失应由谁担责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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