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发布时间:2024-03-12 点击:116
离婚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
离婚后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是能够依法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按照父母双方的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若无固定收入的,以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支付。且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离婚后生活困难是否可以请求降低抚养费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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