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发布时间:2024-03-18 点击:126
我们都知道行为人如果有犯罪行为的,则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在法律规定中,根据不同的犯罪情节,所受的处罚也不一样,那么您知道刑罚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您有所帮助。
一、刑罚从重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的法定情形比较多,现列举几个较为常见的情形: 累犯从重处罚。 强奸罪——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从重处罚。 强制猥侮辱亵妇女儿童罪——猥亵儿童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罪——具有殴打、侮辱情节从重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从重处罚。诬告陷害他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重处罚。 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罪——引诱未成年人参加从重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利用、教唆未成年人或向其出售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对未成年人从重处罚。 组织、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旅馆、饮食、文化娱乐、出租汽车业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罪——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从重处罚。 受贿罪——索贿从重处罚。欧阳律师建议:法定从重情节量刑要严重许多,因此法定从重情形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二、附加刑包括哪些?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附加刑主要有四种,分别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和驱逐出境。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单独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下面由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四种附加刑的具体知识。
一、罚金【法条链接:《刑法》】
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三、我国刑罚主刑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国主刑的种类主要包括:(一)管制。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3年。 (二)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 (三)有期徒刑。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通过对上述文章的阅读,我们可以了解到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还是比较多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罚从重处罚的情形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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