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职权范围

发布时间:2024-03-26 点击:87
一、劳动仲裁的职权范围
劳动仲裁的职权范围如下:
1.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4.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5.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劳动仲裁都会开庭吗
劳动仲裁都会开庭,立案后多久开庭,由仲裁委安排确定,没有固定时间。但是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有期限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是有专门仲裁程序,一般是不需要去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般通过劳动仲裁没有解决问题再提起诉讼才开庭。
三、劳动仲裁能否强制执行
劳动仲裁是能强制执行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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