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条
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条规定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合同编第二章,主要的成立要件包括:1、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成全中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符合法律规定的订立形式要求。合同成立的要件法条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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