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被害人何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被害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24-04-10 点击:99
公诉被害人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公诉被害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的权利、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申请再审等权利。
一、公诉被害人何时可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即案件经过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被害人就可以请诉讼代理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比如有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为该未成年人请诉讼代理人,有的被害人因伤重等原因,其近亲属也可以为其请诉讼代理人。
二、公诉被害人的权利
公诉被害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申请回避权。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2.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3.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权利。
5.获知鉴定结论的权利。
6.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机关陈述意见的权利。
7.对不起诉决定进行申诉、起诉的权利。
8.平等参加庭审的权利。
9.提请公诉机关抗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三、公诉案件被害人能上诉吗
公诉案件被害人不能直接提出上诉,但是其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时间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5日以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除了请求检察院向法院提抗诉之外,在自诉案件中,被害人作为自诉人也是有权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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