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多久?
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法律规定,当事人是不能约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的,如果当事人就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作出约定的,约定无效,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因此,应当认为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与主债权的存续期间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主张行使抵押权的方式有协议折价、拍卖、变卖。
1.协议折价是指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抵押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转移抵押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3.变卖是指以拍卖以外的方式将抵押物出卖的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是什么
抵押权优先受偿顺序为如下:
1.对于已经登记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
2.对于登记在先的抵押权,应当优先于登记在后的抵押权;
3.如果抵押都没有登记的,则应当平等受偿,就是说应当要按照按比例受偿的方式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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