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一些

发布时间:2024-04-16 点击:111
一、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有哪一些
不予支持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如下:
1.建设工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或已被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转移的;
2.建设工程已经出售给交纳了全部或者大部份购房款的消费者的;
3.标的物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学校、医院、政府机关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建筑工程的;
4.承包人放弃优先权承诺有效。
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诉讼时效是怎么算的
建设工程优先权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工程款有限受偿权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包括利息吗
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优先范围包括利息部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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