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有哪几方面效力
合同解除的效力为:
1.合同解除后,合同关系不复存在,双方权利义务终止,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中有关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效力是如何确定的?
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认为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并不当然解除,该当事人可以不与对方协商,通过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将解除合同的主张通知对方当事人,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该合同解除。因此通知应作为解除合同的生效要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异议包括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包括:
1.双方约定解除中,条件未成就。
2.并未表示不履行主债务。
3.并未迟延履行主债务。
4.迟延履行或其他违约行为并不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
5.并未发生不可抗力。
6.虽发生不可抗力,但不影响合同的实现等。
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
关于单方法定解除,我国《民法典》有较详细的规定。
一般的法定解除权《民法典》合同编规定了以下情形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双方均享有解除权,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负损害赔偿责任。但须具备以下条件:发生方有证明责任,证明不可抗力已发生;及时通知了对方;不可抗力并非发生在迟延履行时。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种合同的解除要求发生在履行期届满之前,非违约方享有解除权。合同解除后,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这里强调的是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和非违约方必须作过催告,而违约方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不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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