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时间:2024-04-22 点击:80
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的共同诉讼的相关规定为:诉讼原告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行政诉讼对共同诉讼是如何规定的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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