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4-23 点击:72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具体规定内容是: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辩护律师保密。刑事诉讼法解释第67条的规定是什么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辩护律师向人民法院告知其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实施、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立即转告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并为反映有关情况的辩护律师保密。第六十八条律师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带一名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的,可以从事辅助工作,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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