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发布时间:2024-05-05 点击:2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包括了一般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标准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陪护费、残疾用具费等必要费用。
一、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医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有一般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及无过错责任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二、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标准
医疗损害死亡赔偿标准是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等。
三、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患者一方对存在医疗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患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等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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