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产假规定

发布时间:2024-05-09 点击:83
辽宁省产假规定
辽宁省产假规定:依法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女方共计享有158天产假,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辽宁省产假规定的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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