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合并后债务怎么处理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公司合并的特点是什么
1.公司合并是数个公司之间的共同法律行为,须以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并协议为前提。
2.公司合并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自由行为,其合并与否及合并的方式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3.公司合并是一种毋须通过解散、清算程序即可消灭和变更公司的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在不进行清算的前提下改变公司的存在、财产结构和股权结构等。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三、公司合并流程是什么
1.被合并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搞好产权界定;
2.合并双方共同提出可行性报告,征求被合并企业债权银行意见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
股份制公司必须通过董事会或股东会形成决议;
3.就合并的有关事宜,通过召开职代会征求双方企业职工的意见;
4.合并双方就合并的形式和资产债权债务担保的处置办法及职工的安置方案等合并基本内容进行协商,达成合并意向性协议;
5.需要企业所在地地方政府提供优惠政策的,应由地方政府提出审查意见;
6.同级人民政府或授权能代表合并企业双方出资者的机构部门对合并作出决定;
7.对涉及特殊行业的合并,对大中型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上市公司的合并以及省属企业的合并,应分别由地方政府省属企业的主管部门报省经贸委会同银行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涉及上市公司的合并重组还应征求证券监管机构的意见;其他国有小型及国有控股小型企业合并重组的审批由各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授权部门审批;
8.合并协议修改完成后,由企业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合并协议;
9.按照合并协议和审批文件等实施合并,办理资产划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有关手续;
10.由合并双方的出资者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经各方认可后完成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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