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时应提供哪些证据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应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如下:1、双方基本身份证明材料。例如,结婚证、身份证、子女出生证等;2、双方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例如,提供异地居住证,租赁合同,分居协议等材料,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3、其他证据。诉讼离婚时应提供哪些证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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