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发布时间:2024-10-27 点击:94
在现实生活中,针对民事纠纷,往往很多时候会涉及到不当得利的问题,一般需要进行妥善处理,那么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
第一,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
第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若以不当得利制度取代无因管理制度,则不利于对管理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三,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二、无因管理较多地发生于
本人因其事务被管理人管理而获得利益的情况,而不当得利是受益人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而获得利益,在该点上二者具有相似之处。从概念上来分析,可以设想这样一种情形:管理人的管理行为即为本人受益的原因,而不当得利则为无因管理的结果,二者似有异曲同工之妙。正因为如此,曾一度认为,对于无因管理费用的偿还可直接规定在不当得利的返还中。因为若当事人双方事先没有约定,事后也未达成协议,则本人的受益即为无法律上的原因,管理费用即为受益人的受益范围,应对于管理人因管理行为支出费用而受到的不利进行补偿。如此,无因管理似无另行规定的必要。但经慎重考虑后发现,二者在内部是存在着质的区别的。如果将不当得利的概念扩展,勉强将无因管理归为不当得利的一类原因行为,那我们也只能说,不当得利包括但不仅限于无因管理。只有在存在 “为他人管理事务的管理人”的情况下,二者才在部分范围内发生重合。在不当得利基于受益人自己的行为而发生的情况下(如将他人的土地误认为是自己的土地而进行耕种),则“管理人”因缺失“为他人管理事务”的初衷而无适用无因管理的余地。
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解决问题不同
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法律欲想最佳地调整这种关系,则至少应规定如下问题:管理人以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应有权请求返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获得的利益,有义务交还本人;在可能的情况下,管理人有义务把管理的事务的事实及进展情况及时通知本人;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给本人造成损害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受到其他损失时,有权请求本人予以赔偿。这些内容只有无因管理制度才能包揽。而不当得利制度只能解决其中的管理费用的偿还和因管理事务所获利益的返还,其他问题无法涉及。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关于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分的相关知识,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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