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
破坏交通工具罪立案条件:本罪是危险犯,只要行为人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交道工具,并且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就构成犯罪,就应当立案追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直接关系交通运输安全的交通设备;
2.客观要件使用各种方法破坏交通设施,足以交通设备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3.主体要件只能是自然人;
4.主观要件是只能是故意。
三、破坏交通工具罪可以构成累犯吗
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构成累犯。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
《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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