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及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1 点击:79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之前,但是如果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法院追加的当事人,则不受该期限的限制。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法律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一、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法律规定
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三、管辖权异议提出的情形
管辖权异议提出有如下四种情形:
1.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2.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提起管辖权异议,又进行答辩,人民法院要对管辖权异议进行审查。
3.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未提起管辖权异议,对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反诉视为应诉答辩。
4.当事人在答辩期间,既不提起管辖权异议,又不答辩的,之后再提起管辖权异议,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予审查。即在一审答辩期内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都应该审查,并作出裁定。在答辩期外提起管辖权异议,法官一般不予审查,不做裁定,但是法官本身有职责审查是否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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