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的法律规定

发布时间:2024-02-17 点击:98
一、法医鉴定的法律规定
法医鉴定的规定有:当事人应与鉴定人员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物证和检材,如实接受鉴定人员的询问、调查和检验;当事人不得私自更改法医鉴定书的内容,否则该鉴定书无效;如果对法医鉴定的结论不服,可以申请由双方共同认可或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指定的鉴定部门重新进行鉴定等。
二、怎样对法医鉴定进行监督
1.提交鉴定的文件资料应当先经过质证。
由于法医鉴定通常要求被鉴定人提交就诊的全部医疗病例、诊断证明、血液、ct、x射线等检查报告单、射线影像底片等等,因此这些作为法医鉴定工作开展的原始资料首先应当确保真实、客观。如果这些资料是被鉴定人单方提供,并未经过对立方或者居中裁判者的审核,就想当然的提交给法医人员作为鉴定结论的部分依据,明显欠妥。作为诉争对立双方,合理的怀疑和质询都是必须的,作为定案的其它证据尚且需要经过质证加以认定,医学资料当然也应当接受同样的审查。而作为专业从事临床医学鉴定的法医工作人员,额外承担审查原始资料真实性的任务,即不合理也不恰当。
因此,就法医开展临床鉴定所需的医疗文件提前进行开庭质证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很高兴看到在北京市的部分基层法院已经将此活动引入司法审判活动中,想必其它法院也将陆续的效仿,当然,在代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律师也应当尽量促成此活动的开展施行。
2.鉴定活动应当通知双方到场。
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受案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随机抽取等三个途径确定。虽然相关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医鉴定活动必须由无需亲身接受法医鉴定活动一方出席,但是作为一种监督的手段,我们建议对方当事人也在鉴定时也到场参与。根据2007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规定,法医鉴定应当由两名法医开展,但目前的临床司法鉴定重书证轻临床检查,通常对于被鉴定人开展活体检查只是由一名法医或非法医工作人员开展,非常不严谨,因此双方同时到场有助于规范此类法医鉴定活动的开展,维护双方的权益。
3.鉴定结论应当比照病例资料和鉴定标准进行核实。
法医依照委托出具临床医学鉴定结论,应当作为一般证据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和审查,我们不能碍于专业机构的专业背景而忽略此结论中可能存在的谬误。虽然医学是一个复杂且专业化极强的学科,但毕竟也是可以形成文字进行表达和学习的知识,因此不必敬而远之,应当理性的审视和判断。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律师也多次发现鉴定结论中的错误,例如对血友病一类的先天性疾病比照工伤(外伤致损)鉴定标准评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对采取保守治疗的骨折患者认定手术后康复等等。这些错误有时很容易在仔细阅卷的工作态度下露出破绽,以致鉴定结论土崩瓦解。
三、农民死亡法医鉴定程序是什么?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立案。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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