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的生活当中,侵权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违法行为,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赔偿相应的损失,承担侵权责任那么侵权纠纷能协议管辖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侵权纠纷能协议管辖吗
侵权纠纷可以协议管辖,但只能约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纠纷的,双方协商处理纠纷时,可以协议中约定管辖权,但只能约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如何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报警,拨打120急救电话。
(一)作为肇事司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免得因报案不及时,而被保险公司作为不予理赔的理由。
(二)无论是肇事司机还是受害人,都应当妥善保管各种发票,如急救费发票、医疗费发票、护理费发票、伙食补助费发票、营养费发票、亲属处理交通事故产生的食宿费、交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和鉴定费发票等,作为调解或诉讼的依据。
(三)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要求交警部门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的,应及时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四)对于参加第三者责任险的车主来说,无论是到交警部门或法院诉讼,对于受害人主张的赔偿额,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支付受害人的各种损失。 如果没有保险公司的参与和认可,车主极有可能先行赔付了受害人的各种损失后,再向保险公司理赔,甚至走向法庭,劳民伤财,耗时费力。
(五)受害人出院后,应及时保存住院期间的诊断证明书、cd、x光片、结帐单,并及时复印病历(加盖院章)。便于受害人及时保存证据,为调解、做伤残鉴定和诉讼做准备;而且,防止医院由于可能产生的医疗事故篡改病历。
(六)受害人如需转院治疗,必须有原医院出具的转院证明,否则,不得擅自转院;如需用药,受害人不得擅自购买其他医院或药店的药,除非原有医院同意,否则,在法庭上将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受害者只能自己掏腰包。
(七)受害人在办理出院手续时,应仔细看主治医生开的出院诊断证明书。如受害人属于“老幼病残孕”型的,根据自己的病情和需要,要求医生在诊断证明上注明“加强营养、需要专人陪护”的医嘱,这样,为以后调解和诉讼中主张出院后的营养费和护理费奠定了事实依据。
(八)受害人如果伤势较重的,应当在治疗终结后,及时委托国家司法部门公告在册的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如受害人需要长期护理依赖的,应做护理依赖鉴定;如果受害人所受到的伤残和自身的原发疾病可能有关的,应征求法医的意见,尽可能做因果关系鉴定。
(九)受害人在起诉时,把驾驶员、车主和保险公司同时列为被告,可以避免由于单独起诉其中一方而导致相互推委现象,而且,被告多,支付赔偿款就会有保障。
三、侵权纠纷应该排除在仲裁之外
(一)理由有二:一是侵权纠纷由于行为人侵犯的总是绝对权利,总是与行为人过错联系在一起,而不是像在合同关系中空间是哪一方的过错常常需要作出判断,因此侵权关系中一方享有绝对权利,是受侵害的一方,另一方由于实施侵害行为而有过错,双方地位不平等,不适于仲裁解决。
二是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包括人身权,而人身权案件是不在仲裁适用范围之内的。因此,侵权案件也不应该在仲裁的适用范围之内了。
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经济成因
知识产权侵权,顾名思义,侵犯的是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是,在一定期限内赋予知识产权所有者排他权以获得超竞争的利润,补偿发明人在使产品进入市场时所做的投资。
为什么会产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呢?有学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他的关注点落在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的无形财产权上:“对于侵犯无形财产权的行为,传统理论给予了充分的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但常常忽视这一行为发生原因的经济分析。
行为人为什么放弃直接交易行为而选择侵权行为,原因之一是交易成本过高。在无形财产权交易中,诸如当事人、标的物、价金、履行期限与办法、违约责任等问题,都需要双方进行足够的信息交流和行为合作。
‘这些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例的成本都可以使许多在需要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经济学家证明,由于存在着对信息的广泛需求,一旦无法进行谈判,或谈判不成功,侵权使用就会代替授权使用或其他合法形式的使用。”
当然,侵权行为本身也有成本,其成本包括实施行为过程中所作出的物质耗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后果,以及由于违法行为所承担的社会制裁。这个成本既有必然成本,又有法定成本。前者是指基于侵权行为本身而产生的资源耗费,是侵权人实施这一行为所作出的现实支出,后者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依法承受的代价,包括侵权人以财产或其他经济利益给予受害者的补偿,如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赔偿损失等。
侵权者投入一定的成本,实施特定的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品行为,是为了谋取收益。在“产出”多于“投入”情况下,该项行为才被视为有“效益”。
2、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可仲裁点
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与仲裁的契合点有二:一是平等主体。二是财产内容。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知识产权侵犯行为的目的是在于使用知识产权,它与知识产权合同行为在同样属于对知识产权的使用,区别只不过在于形式的合法性不同。在一定的条件下,这两种行为可能互相转换。众所周知,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都预先认定为“理性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人”,也就是说,人们衡量各种行为方式的成本与收益,从而选择效益最大化的行为。
当侵权行为的经济效益大于合同行为时,人们选择侵权行为,反之亦然。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推导出这样的结论,知识产权侵权和知识产权合同具有相同的平等主体,侵权者常常就是潜在的可能的合同主体。
同时,现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被普遍认为是一种私权,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财产性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违反法律、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既可。
基于这两个特征,根据《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可能作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而适用仲裁方式解决。
从上面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侵权纠纷可以协议管辖,但只能约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侵权纠纷能协议管辖吗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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