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指挥部能作为诉讼主体吗

发布时间:2024-03-11 点击:100
拆迁指挥部能作为诉讼主体吗
拆迁指挥部一般不可以作为诉讼的主体。诉讼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拆迁的指挥部是当地政府组织的临时机构,不属于行政单位,也不是企事业单位。拆迁指挥部能作为诉讼主体吗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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