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4-04-05 点击:122
一、变更抚养权的条件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二、变更抚养权的条件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变更子女抚养权到什么部门办理
变更子女抚养权到法院或者公证处部门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方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变更抚养权协议不需要公证即可生效,双方协商决定办理变更子女抚养权协议公证的,必须由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的双方共同亲自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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