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

发布时间:2024-04-27 点击:88
在签订合同之后,是需要对对方的信息去进行不定时的了解的,这也是希望可以更好的进行合作,那么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
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人必定是先给付义务人,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其行使不安抗辩权有以下一个过程:第一、审查后履行义务一方是否存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所列的情形之一;第二、先履行义务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一方有前款情形,其可以中止履行,此时先履行义务一方负证明责任,不能证明的,中止履行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对方,通知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合同法》并没有作要式规定,不过为了减小风险,最好是使用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这样进入诉讼程序更容易举证以证明其已尽通知义务;第四、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应立即恢复履行,不恢复履行的,承担违约责任;第五、在对方既不提供适当担保也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恢复履行能力时,可以解除合同。
二、不安抗辩权的名词解释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不安的意思是由于后履行当事人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或者是可能不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这种情况会造成先履行当事人的不安,由不安使先履行当事人中止合同履行,这一权利就是不安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如果履行期未届至,先履行方只能暂时停止履行的准备,无从停止履行。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是指
双方履行存在的时间顺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它包括三个要素:
(1)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原因有:①财产显形减少。包括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②丧失商业信誉;③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的合同中,债务人丧失劳动能力;④给付特定物
的债务中,该特定物丧失。
(2)后履行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发生于合同成立之后。
(3)先履行方对事实负有举证责任。先履行方主张不安抗辩权,必须有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确切证据,而不能凭自己的主观猜测。否则,将会因擅自中止合同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自己处于极为不利的地位。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后果是的相关内容,合同的一方行使不然抗辩权后,会产生合同中止或是解除合同的后果。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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