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制拆迁一般需要什么条件才能拆
强拆房屋需要满足的条件如下:
1.拆迁补偿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
2.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没有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搬出房屋;
3.拆迁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强制拆迁举证责任是怎样的
1.由强制拆迁引发的行政诉讼附带行政赔偿的案件中,被拆迁人往往是既针对政府的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又针对实施机关的强制拆除和搬迁行为。司法实践中,各地做法不一。有 以市县政府作被告进行全面审查,有的以实施机关为被告进行全面审查,还有的分别以市县政府和实施机关为被告,分别立案、分别审查。
2.由于有关法律没有对市县政府如何责成以及责成哪些部门强制拆迁作出明确规定,各地政府在责成的时候很不统一,有时候仅口头通知,且被责成的对象随意性很大,诉讼的时候,法院列被告很困难,即使根据起诉人要求,确立了被告,被告在答辩的时候也往往是不承认自己参与了强制拆迁。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这些部门参与了强制拆除,而这些部门提供不出证据证明其未实际执行政府的责成决定也无法否定派人到场的事实的,法院就可以认定他们参与了强制拆迁。
3.由于实施机关不依法定程序办理公证等手续,简单粗暴执法,导致被拆迁人在主张赔偿的时候无法充分举证证明毁损灭失的财产的数量和价值。这种情况下,法院在确定具体的损失金额时,应按照以下的思路进行:原则上被拆迁人应当对损失的事实和具体金额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由于实施机关强制拆除时没有依法制作公证笔录和公证清单导致被拆迁人对灭失损坏的财物无法充分履行举证责任的,在被拆迁人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有财产损坏灭失的情况下,即发生举证责任的转移,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强制拆除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当然,被拆迁人的赔偿主张和请求也应该是合情合理的,对某些明显夸大损失的被拆迁人的不合理主张,法院也可以综合考虑,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强制拆迁是否需要证明条件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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