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行政裁决要求提交哪些证明文件材料
1.裁决申请书;
2.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二、房屋拆迁需要有哪些条件
拆迁房屋需以公共利益的需要为前提,公共利益是指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需要的对象,即具有公共效用的对象,能够满足一定范围内所有人生存、享受和发展的、具有公共效用的资源和条件。法律并没有明确阐明何谓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共利益的需要主要指: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不服拆迁补偿的怎么办
不服拆迁补偿被征收人可以暂时拒绝办理征地手续,申请行政复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交由房屋、土地征收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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